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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顺德一工厂发生火灾工厂负责人经营者通通被判刑!

作者:hth网页登录入口  发布时间:2023-11-24 17:52:06

  2017年4月24日下午2点,一场大火把顺德某工业区一工厂“包围”了起来。浓烟与火光瞬间引起了周围群众的注意,大家纷纷开始疏散开来。

  据该厂房房东交代,该厂房面积约2700平方米,有一栋约2000平方米、5层楼高的水泥结构建筑,其余700平方米是一层星铁棚结构建筑。2014年起,刘某向房东租赁此地,厂房内经营有一电器厂,主要负责制作手提电筒等电器物品。

  电器厂员工透露,电器厂一楼有车间和成品仓库,二楼是生产车间,三楼是办公室,四、五楼是电子配件仓库和包装材料仓库。每一层都没有防烟门,里面只有铁门和玻璃门。一楼仓库存有成品头灯、锂电池等,同时,仓库里还存放了约5吨多的塑料粒。

  由于厂房片区面积大,厂内存有大量可燃物品,在经过约10个小时的燃烧之后,大火终于被赶来的消防人员扑灭。

  火灾后,消防大队出具了《火灾事故情况说明》(以下简称《说明》),经消防现场勘查,同时根据燃烧痕迹和现场证人证言等资料,认定原因为排除遗留火种、雷击、纵火等因素导致火灾,不排除锂电池自燃和线路故障因素。起火点为一楼仓库内。

  一是易燃物存放量多。起火建筑的首层仓库内有大量锂电池、塑料件(退货的残次品)、胶袋混存在一起,且在周边安装了大量的带电线路,造成火灾荷载过大。

  二是仓库与生产安装车间以及办公区域未按照《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》规定设置防火分隔。现场没安装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导致火灾面积迅速扩大,蔓燃到二楼的锂电池仓库。这里的锂电池储存量更大,导致火灾很快蔓燃到三、四层及第五层的纸箱仓库。

  三是管理者未按租赁合同要求只作工厂用途,而是在工厂内私自设置了仓库并存储大量可燃材料,楼梯也未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,也是导致立体火灾的重要原因。

  最终,苏某、刘某先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,主动交代工厂日常经营事宜。据苏某交代,起火仓库内摆放有塑胶、成品头灯、包装盒、纸箱等等,其中还有约1万块组装用的锂电池堆放在此处。

  经鉴定,涉案损毁的厂房共价值203万余元。此外,火灾还波及到邻近的厂房,致该厂的部分机器、生产用的物料以及部分厂房建筑受损。对此,电器厂先后赔付了房东及邻近厂房的损失,并取得对方谅解。

  公诉机关后以刘某、苏某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职责,犯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,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。

  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,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  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涉案电器厂安全生产措施、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,因而导致非常严重后果,被告人刘某、苏某分别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,二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。

  事故发生后,二被告人主动投案,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属自首,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。鉴于被害人涉案厂房房东及波及厂房已得到赔偿,且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,对二被告人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。

  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,顺德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人刘某、苏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,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。

  根据我国相关消防法律和法规,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,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,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,杜绝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,为自身提供安全的经营环境。

  电器厂火灾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,但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均不符合国家规定,导致财物损失上百万,还损害了公共安全,危及人们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按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,合法合规、合情合理。

  “谁主管谁负责、谁经营谁负责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规定,消防工作由“政府统一领导、单位全面负责、部门依法监管、群众热情参加”。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是社会化工程,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,尤其是单位要全面负起主体责任!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是一纸空文,而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。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,后果严重的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。